一、
非法傳銷和傳銷的區別
非法傳銷和傳銷沒有區別。
傳銷是非法的,傳銷和非法傳銷是一個意思,沒有明顯的區別。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的規定,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的特征主要有:
(一)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二)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
(三)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決定的;
(四)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五)組織者利用后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六)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二、
非法傳銷構成什么犯罪
非法傳銷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
非法傳銷被判刑會留下案底嗎
非法傳銷被判刑會留下案底。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