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當具備的收養關系法律要件是什么
應當具備的收養關系法律要件是如下的: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6.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該限制;
7.有配偶的人收養子女,必須夫妻共同收養。
二、
解除收養關系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找法網提醒您,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收養關系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三、
收養關系的特征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之間。
4.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不同于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