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起訴程序流程
離婚起訴程序流程:
1.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以及副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
3.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按期參加庭審;
4.在法庭進行審理后,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二、離婚起訴應到哪個法院
離婚起訴的法院管轄權分以下幾種:
1.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原告起訴時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4.一方在國外定居,由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5.雙方在國外定居,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戶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6.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離婚起訴被告人不出庭怎么辦
離婚起訴被告人不出庭的處理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離婚案件。
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么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此時就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如果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