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地上請挖機出了事故誰負責任
工地上請挖機出了事故誰負責任,需要具體分析:
1.在工地上雇用挖掘機人員的,若挖掘機司機在提供勞務期間導致他人受傷的,則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若掘機司機在提供勞務期間自己受到人身損害的,則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因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二、
工地安全事故標準
,工程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工地安全事故糾紛適用訴訟時效嗎
工地安全事故糾紛適用訴訟時效。
其中建筑施工糾紛中訴訟時效是3年。該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