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實際履行行為如何認定
1、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在市場經濟中,履約能力的有無及大小,受各種主觀與客觀因素的制約,具有可變性。沒有履約能力與他人簽訂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約能力與他人簽訂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履約能力,但其在合同簽訂后可以通過努力爭取到履約的條件。對于這樣的行為人,只要其在合同簽訂后有為履約積極努力的行為,就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反之,有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簽訂后由于情況變化,履約無望,進而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樣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怎么認定
1、合同詐騙罪司法認定是:
(1)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