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關系的解除是怎樣的?事實收養關系的解除有哪些法律依據?
事實收養關系的解除是,如果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在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后,就解除了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就解除了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被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被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