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有哪些?
通常民事官司一般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各自的特點如下:
一、確認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之訴。具體可分為肯定確認之訴和否定確認之訴。
二、給付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給付之訴以請求履行的義務是否到期,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
三、變更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判決,改變或者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之訴。具體可分為實體法上的變更之訴與程序法上的變更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如何進行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