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訴訟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行政訴訟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合法原則。行政調解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受到法的理念與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糾紛,有效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原則。其內容包括: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自愿;二是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以及達成何種協議自愿;三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強權的因素,必須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則。設立行政調解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其解決糾紛具有高效益的優點。因此,在行政調解中,必須避免調而不解等“和稀泥”現象的產生。
二、
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
1.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
2.行政裁決案件。
3.行政合同案件。
4.行政指導案件。
5.行政不作為案件。
6.行政許可案件。
7.行政征收案件。
8.行政補償案件。
9.被訴行政行為有瑕疵,但不宜判決變更或撤消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
行政訴訟中不適用調解的原因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不適用調解的原因有:
1.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斷有明確有事實標準和法律依據,不容爭議雙方當事人相互協商。找法網提醒您,因此,具體行政行為要不合法,要不違法,在合法與違法之間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調解的空間和余地。
2.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對其權利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而在行政案件當事人中,雖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實體處分權,但被告行政機關因為行使的是國家管理權,這些職權同時也是其法定職責,不允許其隨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