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交稅視以下情況而定:
1.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一般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
找法網提醒您,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辭職的;
3.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的等。